(2016)甘0821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单林统诉梁永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林统,梁永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82号原告单林统,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5日。被告梁永明,男,汉族,现年54岁。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单林统与被告梁永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林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林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