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史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XX,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史XX。被执行人冯XX。本院在执行史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XX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