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强与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615-1号原告:金强。被告: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强诉被告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预收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3元,由金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亮人民陪审员 汪云龙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