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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金强与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615-1号原告:金强。被告: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强诉被告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预收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3元,由金强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亮人民陪审员  汪云龙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