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65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1988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再给被告吴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艺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兴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