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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65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1988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再给被告吴某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李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艺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兴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