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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牡丹申请执行桑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某,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805号申请执行人牡某,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桑某,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牡某与被执行人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44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桑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牡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桑某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贴款,扣够案件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