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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洪章与杨龙邦、张传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甲,张乙,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甲。被告张乙。被告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甲、张乙、张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甲、张乙、张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甲、张乙、张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