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洪章与杨龙邦、张传银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甲,张乙,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22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甲。被告张乙。被告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甲、张乙、张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甲、张乙、张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杨甲、张乙、张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