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汤某某、汤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汤某某,汤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88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佘某某,男,汉族。被告汤某某,男,汉族。被告汤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屈某某与汤某某、汤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志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霄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