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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良成与李欢乐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良成,李欢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财保3号申请人付良成,男,汉族,汉川市人。被申请人李欢乐。2015年12月16日18时许,李欢乐驾驶苏C小型轿车经1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KM+500M处靠左侧变道停车时,遇付良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发生相撞,造成付良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欢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付良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现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欢乐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欢乐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克祥审判员  严世雄审判员  喻满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