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汤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伟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常州市汤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伟国,何英芳,张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北路168号。负责人蒋永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州市汤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南农贸市场内。被执行人高伟国。被执行人何英芳。被执行人张美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武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7559.82元、利息25717.78元、该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55元、执行费177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高伟国、何英芳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怡景名园18幢2号房屋经本院依法变价1500000元;被执行人张美娣名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同心苑12幢丙单元502室房屋被新北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武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建执行员 马群伟执行员 徐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杰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