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张洲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洲,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87号原告胡张洲。被告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洲与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张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胡张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张洲承担。审判员 郑 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