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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胡张洲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洲,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87号原告胡张洲。被告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张洲与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张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胡张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张洲承担。审判员 郑 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