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执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雅芳与被执行人许金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芳,许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434号申请执行人李雅芳,农民。被执行人许金森,现在句容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申请执行人李雅芳与被执行人许金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的(2008)丹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准许原告李雅芳与被告许金森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许佳欣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自2009年4月起每月承担女儿生活费200元,女儿自此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发票各半承担,直至女儿成年。上述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于每年的12月底前结算一次,由被告将当年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原告。三、原被告各自的衣物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李雅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金森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许金森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丹民一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黄文辉执行员  邱国枫执行员  路忠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靳玲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