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民一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民一催字第1号申请人: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住所地:乐昌市河南塔头村委会办公楼门前。代表人:刘细招,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系该经营部的经营者。申请人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韶关乐昌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签发的,票号码24835736、票面金额151013.06元,发票人为乐昌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背书人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银行韶关乐昌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乐昌市金辉煌沙场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庆秀代理审判员 曾 维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巧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