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永德与孙邦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德,孙邦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德。被执行人孙邦高。原告张永德与被告孙邦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德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邦高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德未实现债权57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孙邦高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