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尹义与吴上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义,吴上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6号原告尹义,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邓韬,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上兰,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原告尹义诉被告吴上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义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16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元,由原告尹义负担,原告尹义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秦春年人民陪审员 章 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