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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634号原告于某某,女,35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小林场村。被告李某某,男,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孟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