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3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袁香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袁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324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703063-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26-1号。代表人:洪素芳,行长。被执行人:袁香兰,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香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袁香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西郊半岛云龙阁1号1905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0039**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75万元,司法建议价为140万元【详见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信衡估报字(2015)第H080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1月13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1月11日10时至2016年1月1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何哲英(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116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袁香兰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东大道59号西郊半岛云龙阁1号1905室房产【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0039**号】归买受人何哲英所有。二、买受人何哲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