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天隆钢丝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辽中县天隆钢丝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83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立威,男,1966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中县茨榆坨镇三委**组**号,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辽中县天隆钢丝制品厂,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米某某,系该厂厂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辽中县天隆钢丝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