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程霞申请执行王玉芳民事调解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霞,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程霞,女,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王玉芳,女,1955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程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8000元,经扣划被执行人在银存款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9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法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