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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6民初78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2月16日生,��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1,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1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张某2(2013年5月7日生),由原告魏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原告魏某自愿放弃陪嫁物品归被告张某1所有;四、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东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