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忠旭与被告朱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旭,朱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朱忠旭,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继国,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谢集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旭与被告朱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朱继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朱忠旭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李美英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