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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朱忠旭与被告朱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旭,朱继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朱忠旭,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继国,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谢集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旭与被告朱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朱继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朱忠旭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李美英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