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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祥与被告张桂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祥,张桂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478号原告刘宝祥被告张桂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祥与被告张桂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