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东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闻道惠与姚显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道惠,姚显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东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闻道惠,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永磨区。被告姚显国,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209.215号。负责人王智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巧,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闻道惠与姚显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闻道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道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道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