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霍向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453号罪犯霍向亮,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0年7月30日入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霍向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执字第0002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3年2月21日止)。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霍向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2日上午,霍向亮在其家院内拆猪圈时因琐事对妻子刘春利不满,持手中的四齿铁抓钩朝妻子头上猛打数下,致抓钩齿嵌入颅内不能拔出,将妻子当场杀死在猪圈内。该犯于当晚投案自首。罪犯霍向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6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霍向亮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霍向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向亮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