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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乔刚、赵素萍诉被告袁帅、陈玉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刚,赵素萍,袁帅,陈玉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号原告乔刚。原告赵素萍。委托代理人温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帅,男。被告陈玉朝。原告乔刚、赵素萍诉被告袁帅、陈玉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二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刚、赵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退回原告乔刚、赵素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舵审 判 员  宋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妍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