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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万以向与万火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万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万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万某乙,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原告万某甲诉被告万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每月给的抚养费2000元远远不够原告每月的生活费、教育培训费、兴趣班培训费用、外出旅游、医疗等费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抚养费增加到50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但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收入与支出以及付给小孩的费用与之前调解的数额属于正常,不接受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母亲周某与被告万某乙经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婚生女万某甲由周某抚养,被告自2014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2000元,自2020年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3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学而思培优听课证、羊奶收款收据、近视矫正服务责任书、保险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支出的费用,及被告有能力抚养小孩。庭审中原告述称,原告每月支出数学培训费用1500-2000元左右,学习画画每月2000元,打网球每学期1200元,以及英语培训、定羊奶等。其中画画、网球、英语培训费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学而思培优听课证、羊奶收款收据、近视矫正服务责任书、保险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原告之母周某与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根据调解内容,被告自2014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20年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现原告主张实际需要增加,诉请被告增加抚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确实有培训费用、保险费、矫正近视等支出,原告现处于长身体、课业学习需补充营养阶段,相应支出亦属必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诉请金额过高,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目前的实际收入情况,本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3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万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原告万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万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