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XX华与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721389-9。法定代表人:刘占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134元(含利息7020元、案件受理费2165元、执行费1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成岭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执字第00186号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广兴村广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4036938。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721389-9。法定代表人:刘占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52元(含利息7020元、案件受理费1083元、执行费1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杨林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