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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忠学申请执行宋国有宋国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学,宋国有,宋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学,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宋国有,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宋国彬,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2014)林三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处出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畹墓娑ǎ枚ㄈ缦拢(2014)林三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