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忠学申请执行宋国有宋国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学,宋国有,宋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学,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宋国有,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宋国彬,男,汉族,1959年9月24日出生,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2014)林三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处出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畹墓娑ǎ枚ㄈ缦拢(2014)林三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