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利用从“阿杰”(身份信息不详,未归案)处获得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并从“阿杰”处收取佣金。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从陈某处获得的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后将投注额现金交付给陈某并收取佣金。另查明,2015年11月13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号的住处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台、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及物证投注记录单七张;同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住处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作案工具OPSSON牌手机一台、黑色杂牌电脑主机一台、书本一本(书名《六合全集》)及物证记账本四本。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短信截图,电脑网页截图,作案工具照片,投注记录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付款收据,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犯罪嫌疑人陈某到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黄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陈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也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黄某甲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陈某应对其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则应对其伙同被告人陈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黄某甲犯罪的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电脑主机一台、黑色杂牌电脑主机一台、OPSSON牌手机一台、三星牌手机一台、书本一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