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程三点与焦龙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76号原告程三点,女,195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凌雁,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焦龙江,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真真,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三点诉被告焦龙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三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铁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