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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冀中元与张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中元,张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89-1号原告冀中元,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冀忠军,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辉县,特别授权。被告张杞,男,汉族,1943年5月24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中元诉被告张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期间,张新亮、张运亮诉张杞、冀中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张新亮、张运亮在该案中要求确认冀中元、张杞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卫红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人民陪审员  倪清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修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