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冀中元与张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中元,张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189-1号原告冀中元,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冀忠军,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辉县,特别授权。被告张杞,男,汉族,1943年5月24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中元诉被告张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期间,张新亮、张运亮诉张杞、冀中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张新亮、张运亮在该案中要求确认冀中元、张杞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卫红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人民陪审员 倪清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修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