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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玉香与被告孟会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香,孟会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76号原告蔡玉香,女。委托代理人张惠兰,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会霞,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香与被告孟会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玉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玉香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郑亚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士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