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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1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新乡市力航装饰有限公司与新乡荣欣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力航装饰有限公司,新乡荣欣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1民初8号原告新乡市力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梁任旺村。法定代表人郑安生。被告新乡荣欣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飞大道西。法定代表人温秀记。原告新乡市力航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荣欣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田 伟审 判 员  吕 敬人民陪审员  田泽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荆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