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玉江与周文东、李长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江,周文东,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江,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周文东,住址讷河市。被执行人李长江,司机,住址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玉江与被执行人周文东、李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