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立法与赵增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法,赵增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2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法,居民。被执行人赵增举,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增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增举银行存款1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