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1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立法与赵增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法,赵增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2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法,居民。被执行人赵增举,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增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增举银行存款15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