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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4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王某名下武邑县韩庄镇邮政储蓄银行、韩庄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名下武邑县韩庄镇邮政储蓄银行、韩庄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才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