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诚聚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诚聚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888号原告庄某某。被告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诚聚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开封市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诚聚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九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本案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庆昕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