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德其、廖义慧与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其,廖义慧,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6号原告刘德其,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原告廖义慧,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其、廖义慧诉被告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其、廖义慧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其、廖义慧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其、廖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4元,减半收取3877元,由原告刘德其、廖义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