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新锋管业有限公司与葛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锋管业有限公司,葛俭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82号原告:浙江新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同胜路300号6#厂房。法定代表人:钱琛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爱英、陆敏,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俭飞。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新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葛俭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锋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