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加喜与汕头市澄海区湜怀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喜,汕头市澄海区湜怀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高加喜,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湜怀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路口岭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8000005190。法定代表人:余乐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加喜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湜怀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加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加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高加喜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