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陈菲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陈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马德红。被执行人:陈菲菲,女,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菲菲5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