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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尹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尹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事裁定书(2016)内0102民初73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3号天骄领域3组团9号楼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尹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 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