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尹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尹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事裁定书(2016)内0102民初73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3号天骄领域3组团9号楼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志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尹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梅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 员 王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