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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张爱申请执行陈君王小芳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陈君,王小芳,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男,生于1971年5月4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君,男,生于1971年4月13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小芳,女,生于1976年9月10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美丰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汪中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