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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崔志远与张国起、张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志远,张国起,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崔志远。被执行人张国起。被执行人张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03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国起、张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起、张小平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起、张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起、张小平银行的存款7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