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1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被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其位于本区横店街红星村中杨畈60号的家中向吸毒人员姚某贩卖毒品“麻果”2颗并供其吸食,获款人民币100元。同日,被告人杨某又在家中向黄某、张某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2颗(俗称“麻果”),获款人民币1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黄某身上收缴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2颗,从被告人杨某身上及卧室衣柜内收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28颗和毒资人民币100元。经尿液检测,姚某的检测样本结果呈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所送检材共重2.79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毒品、毒资及吸毒工具照片;上缴毒品入库登记单;证人黄某、张某、姚某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毒品、毒资、吸毒工具亦应予没收。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 凡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