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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誉、张东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誉;张东;张小明;杨永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财保42号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组织机构代码70834296-2。 负责人:王继康。 委托代理人:金菁,女,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迪,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张誉,女,1986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紫薇社区**五里牌**,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张东,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白云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张小明,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v> 被申请人:杨永坚,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v>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誉、张东、张小明、杨永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7351.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誉、张东、张小明、杨永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7351.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静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叶丽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