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汪昌喜土地行政处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汪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102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申请人汪昌喜,男,汉族,。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汪昌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汪昌喜于2015年就其房屋西侧道路位置与道路修复者王绪成产生争议,后经村组调处未果。6月10日,汪昌喜以修建其承包地界址为由,在其房屋西侧道路内开挖修建围墙基础,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其进行制止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汪不听制止于2015年6月开始建房,同年7月底房屋主体建成。2015年9月29日经国土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占地面积6.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7平方米,勘测现状为东西座向砖混结构彩钢瓦顶房屋,6.8延米砖混围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汪昌喜退出非法占用的6.7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2、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6.7平方米土地之上新建的6.7平方米房屋及非法修建的砖混围墙6.8延米。汪昌喜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法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汪昌喜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汪昌喜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蒋鸿敏审判员 陈中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