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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唐开俊与刘贵先、陈惠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开俊,刘贵先,陈惠清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9民初90号原告:唐开俊,男。委托代理人:韦茂郁,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茂林,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先,男。被告:陈惠清,女。原告唐开俊与被告刘贵先、陈惠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开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由被告刘贵先、陈惠清付清款项给原告、双方已解决了纠纷为由,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开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开俊负担。审判员  郑吓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明俊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