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海盐县于城振鑫纸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海盐县于城振鑫纸制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31号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明。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海盐县于城振鑫纸制品厂。投资人:罗来彪。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于城振鑫纸制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3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浙江嘉善聚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