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金泉与白美鑫、白炳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泉,白美鑫,白炳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洪金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白美鑫,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白炳炼,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金泉与被执行人白美鑫、白炳炼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7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白美鑫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白炳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白美鑫、白炳炼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白美鑫、白炳炼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金泉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