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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学斌与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斌,陈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500号原告曹学斌。被告陈霞。本院审理原告曹学斌与被告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1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曹学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