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学斌与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斌,陈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500号原告曹学斌。被告陈霞。本院审理原告曹学斌与被告陈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1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曹学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